主 旨:各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時,除依本會80.05.10(80)台財證(一) 第九○四號函及80.12.07(80)台財證(六)第三三六二號函規定辦理外,並 請切實依照本函說明辦理。 說 明:一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卅六條及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五條規 定辦理。 二 各公開發行公司除依法令規定於公開說明書、年報等書件揭露營業計 畫、產銷計畫及收支盈餘預算外,其有對外公開預估營業額、預估盈 餘目標、預算……等財務預測資訊時,其財務預測均應切實依照本會 80.05.10(80)台財證(一)第九○四號函及80.12.07(80)台財證(六)第 三三六二號函規定編製、核閱、公告及日報。邇來有部分公司未切實 依照上開法令規定辦理,擅於大眾傳播媒體公開各項財務預測資訊, 應立即改進。 三 依本會前二函之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現金發行新股或轉換公司債 案件,有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八條、第二十一 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應揭露財務預測資訊者,其財務預測應於該各案 件申請日或申報日起二日內公告並申報。至於發行公司向台灣證券交 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或向台北市證券商業公會申請股票於 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應揭露財務預測資訊者,亦應比照辦理。 四 各公開發行公司如於新聞、雜誌、廣播、電視或其他大眾傳播媒體公 開財務預測資訊、或於業績發表會、記者會或其他公共場所公開財務 預測者,依規定應於公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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