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健全「財務預測」資訊之公開體系,各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 ,除依本會 (80) 臺財證(一)第九○四號函規定之程序辦理外,請再依說 明所列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卅六條及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五條規 定辦理。 二 公開發行公司依本會(80)台財證(一)第九○四號函公開財務預測資訊 者,應於公開後二日內公告並申報財務預測資料。 三 已依本會(80)台財證(一)第九○四號函公開財務預測資訊或更正、更 新財務預測者,於申報季財務報告、半年度財務報告及年度財務報告 時,應一併申報原公開之財務預測資料及更正、更新後之財務預測資 料。 四 依規定公告財務預測資料,其內容至少應包括左列各項: (一)會計師核閱報告之說明段及結論段。 (二)財務預測及前期歷史性資料,至少應包括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六號 「財務預測編製要點」第二十段所訂之第(1)至(9)項目。 (三)以粗黑體字標明「本資料係屬預測性質,詳細內容應再參閱重要會計 政策及基本假設彙總」之字樣。 (四)財務預測如有更新或更正,應一併公告更新或更正之原由及其影響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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