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開發行公司對歸入權利益之會計處理,請切實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 研究發展基金會八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八二)基秘字第一九九號 (如附件) 辦理。請查照。 說 明: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八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八二)基 秘字第一九九號函辦理。
附 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82.09.13 (八二)基秘字第一九九 號函 主 旨:有關歸入權利益認列時點疑義,覆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 復貴會民國八十二年七月廿一日(八二)台財證(六)第○一七四六號函 。 二 本案甲公司應於知悉得行使歸入權之事實時,評估歸入權利益實現之 可能性。如有充分與適切之證據足資證明歸入權利益收現可能性可合 理確保,即可認列歸入權利益,否則依或有利得方式處理。 三 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公報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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