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各公開發行公司嗣後有關會計原則變動之處理,應切實依照本會75.09.22 (75) 台財證 (一) 字第○○九七七號函規定及說明三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 依本會 75.09.22 (75) 台財證 (一) 字第○○九七七號函 (如附件) 規定,各公開發行公司若有正當理由而須改變會計原則者,應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 於擬改用新會計原則年度之前一年底前,將變更前後之會計原則、 變更理由等項作成議案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申報本會備查。 (二) 於改用新會計原則年度開始後二個月內,計算會計原則變更之累積 影響數,提報董事會後報本會備查。 (三) 前兩項於向本會申報之同時,並應以抄本送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 第四項所定之相關單位,供公眾閱覽。 二 除新購資產採用新會計原則處理,得免依前開規定辦理報備外,其餘 會計原則變動若未依規定事先報經准予備查即行採用者,採用新會計 原則當年度之財務報告應予重編,嗣補行報備後之次一年度再適用新 會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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