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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台財證(四)字第 0296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1 年 11 月 16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第 13 條 (081.06.23)
  • 要  旨: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對客戶融資之總金額,自即日起調整
    為不得超過其淨值百分之一百五十;對客戶融券之總金額,調整為不得超
    過其淨值百分之七十五

    主    旨: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對客戶融資之總金額,自即日起調整
              為不得超過其淨值百分之一百五十;對客戶融券之總金額,調整為不得超
              過其淨值百分之七十五,請查照。
    說    明:依據「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
              辦理。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