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台財證(四)字第 2661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08 月 14 日
相關法條: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13 條 (079.12.28)
  • 要  旨:
    核定台灣存託憑證為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得投資之範圍

    主    旨:核定台灣存託憑證為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得投資之範圍,請查照。
    說    明:一  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及其結匯辦法第十三條第四款規定辦理,
                  兼復貴公司八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台證(82)交字第○九二六五號函。
              二  每一外國專業投資機構任一外國公司台灣存託憑證之總額,不得超過
                  該公司已發行台灣存託憑證總額之百分之五。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7  月 5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