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80 年 2 月 23 日(80)台財證(三)字
第 00386 號函,不予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財政部民國 83 年 4 月 19 日(83)台財證(四)字
第 935 號公告,不再援引適用。
3.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
4.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5 月 12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110381964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