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私募有價證券之規定
主 旨:公開發行公司私募有價證券如採印製實體有價證券交付者,應於有價證券 背面以明顯文字註記屬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期及限制轉讓之規定。依 據: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及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
財政部公報 第 40 卷 2019 期 3822 頁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27 日金管證 發字第 11203815832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