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 股票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暨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依證券 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者,其 發給或轉讓之對象,以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之全職員工為限;所稱 「子公司」,係指符合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定之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及第七號規定,直接及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 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公司並應於發行及認股 辦法明訂認股權人資格條件或於員工轉讓辦法中明訂受讓員工之範圍 及資格。 二 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 份應經董事會之同意;如遇董事會休會時,可依據公司法第二○八條 第四項規定,由常務董事會議決議辦理,再提報下一次董事會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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