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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台財證一字第 091014567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8 月 30 日
相關法條: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1 條 (091.05.22)
  • 要  旨:
    所詢上市公司進行分割之相關規定乙案

    主    旨:所詢上市公司進行分割之相關規定乙案,本會意見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律師九十一年八月七日九一-二七二六號函。
              二  上市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規定進行分割,如未涉及發行新股或減少資本
                  ,自毋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辦理增減資
                  事宜。
              三  上市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規定進行分割,應依「上市上櫃公司及興櫃股
                  票公司合併或分割應注意事項」之規定,於董事會通過後即公開揭露
                  上開應注意事項規範之資訊內容,毋須再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
                  分資產處理要點」規定另行辦理資訊公開事宜。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