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示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所稱交付日
全文內容:一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稱交付日,以私 募有價證券之發放日或劃撥日為交付日。 二 公司於價款繳納完成十五日內公告申報私募有價證券相關資料內容時 ,如尚未能確定私募有價證券之發放或劃撥日,應於交付日期乙欄先 行填列預計發放或劃撥私募有價證券之日;嗣後如有變更,公司應更 新其公告申報資料,且公告申報之交付日期與私募有價證券背面註記 之交付日期 (如採印製實體有價證券交付者) ,應為一致。
財政部公報 第 41 卷 2063 期 4127 頁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9 月 12 日金管證 發字第 11203832206 號令,自即日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12 月 5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