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司私募公司債應填報表格之部分內容
主 旨:修正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或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私募公司 債應向本會報備之文件。依 據:依據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二項及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五項規 定辦理。公告事項:為使私募公司債案件應申報之相關內容更為完備,爰修正本會九十年十二 月二十五日 (九○) 台財證 (一) 字第一七六三○五號及九十一年四月三 日 (九一) 台財證 (一) 字第一一二七九四號公告,有關公司私募公司債 應填報表格之部分內容。
財政部公報 第 41 卷 2063 期 4155 頁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6 年 4 月 27 日金 管證一字第 0960017934 號令,自即日不再援引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