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 上市 (櫃) 股票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已 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股東 (以下簡稱「內部人」) ,依「發行人募 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在所 屬公司發行之海外存託憑證原兌回股數範圍內,將已持有之原有價證 券交付保管機構,由存託機構據以再發行海外存託憑證者,應依證券 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核准後,向非特定人為 之。 二 前揭申請方式:由內部人填具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 辦理申請。 三 內部人若將已持有之原有價證券交付保管機構,由存託機構據以再發 行海外存託憑證,致持有所屬公司股票異動時,亦應依同法第二十五 條規定辦理股權申報。 四 下列之人,亦有前揭規定之適用: (一) 內部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 及內部人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二) 法人董事 (監察人) 代表人、代 表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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