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請再釋示辦理私募有價證券質權設定及私人間直接讓受等相關疑義乙案 ,釋請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公司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證保業字第○92○○○132○號 函。 二 設定質權之私募有價證券,其所有權得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 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因質權人取得所有權或自行拍賣等方式行使質權 而移轉,惟質權人行使質權應依以下規定辦理: (一) 質權人如非當舖或以受質為營業者,須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 之六第一項所定資格條件,始得以取得私募有價證券所有權之方式 行使質權。 (二) 質權人自行拍賣,拍定人須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 所定資格條件。 三 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辦理私人間直接讓受 者,其受讓人資格不受同法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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