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詢連續兩年虧損之上市 (櫃) 公司因併購未上市 (櫃) 公司所發行之新 股,得否立即在集中市場或櫃檯買賣市場交易之疑義,復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公司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台証 (九二) 承發文字第○○○一六 三號函。 二 按「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以下簡稱處理準則) 第 八條相關規定,上市 (櫃) 公司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或依法律規 定進行收購或分割發行新股,如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 各款情事之一者,本會得退回或不核准其案件,但依同法第一百三十 九條第二項規定限制其上市 (櫃) 買賣者,不在此限。是以,若該連 續二年虧損之上市 (櫃) 公司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各款規定 之情事之一,其為受讓他公司股份而發行新股或依法律規定進行收購 或分割而發行新股,經本會依法限制上市 (櫃) 買賣者,則該發行之 新股即無法於集中市場或櫃檯買賣市場交易,須俟日後依相關解除規 定向本會申請解除限制上市 (櫃) 買賣後,始得於集中市場或櫃檯買 賣市場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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