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修正本會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台財證一字第○九一○○○三六三九號令 ,各公開發行公司應書面抄送之項目及抄送單位如下: (一) 財務報告 (包括年度、半年度及第一、三季) 及財務預測:抄送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以下簡稱證基會) , 股票已於證券交易所上市者,並應抄送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 司 (以下簡稱證交所) ;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並應抄送財團 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以下簡稱櫃買中心) 。 (二) 股東會議事手冊:抄送證基會。 (三) 年報:抄送證基會,股票已於證券交易所上市者,並應抄送證交所 ;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並應抄送櫃買中心。 (四) 公開說明書:抄送證基會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股票已於 證券交易所上市者,並應抄送證交所;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 並應抄送櫃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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