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台財證二字第 091000476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0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18 條 (091.08.06)
  • 要  旨:
    經營證券承銷、自營及經紀業務之綜合證券商,得以自有資金參與創業投
    資事業現金增資之認股

    主    旨:經營證券承銷、自營及經紀業務之綜合證券商,得以自有資金參與創業投
              資事業現金增資之認股,請  查照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一  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第五款規定辦理。
              二  證券商轉投資創業投資事業,仍應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八條規定及
                  本會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台財證 (二) 第○四九六五號函辦理,惟
                  該函說明二、 (五) 有關證券商投資創業投資事業應以原始認股 (含
                  設立認股及以原股東身份之現金增資認股) 之方式為之乙節,自即日
                  起停止適用。
              三  為簡化作業程序,日後本會收受臺灣證券交易所審查後之證券商轉投
                  資創業投資事業申報書件,如無異常情事者,本會不另函復。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89 年 11 月 17 日
      台財證(二)字第 04965  號函,辦理,惟該函說明二、(五)有關證
      券商投資創業投資事業應以原始認股(含設立認股及以原股東身份之現
      金增資認股)之方式為之乙節,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金管證券字第 0990073660 號令,自即日廢止。
    3.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