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台財證二字第 091000602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04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18 條 (091.11.28)
  • 要  旨:
    證券商得以自有資金投資國內期貨經理事業之投資金額及規範
    

    主    旨:證券商得以自有資金投資國內期貨經理事業,其投資金額及規範,應依說
              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各證券商。
    說    明:一  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二  證券商得以自有資金投資期貨經理事業,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轉投資期貨經理事業以一家為限,總金額不得超過證券商淨值或實
                    收資本孰低百分之二十,與其他經本會核准之轉投資合計仍應維持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第二項所定比率之規範。
               (二) 最近期自有資本適足比率加計本項投資後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
                    百。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金管證券字第 0990073660 號令,自即日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