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建議放寬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後台支援人員、推廣人員、經理人等 兼職限制乙案,有關證券子公司部分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財政部金融局九十一年七月二日台融局 (二) 字第○九一二○○ ○八○三號函檢送 貴會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九一) 台濂業字第 ○七三號函影本辦理。 二 貴會所函詢之問題,謹回復如下: (一) 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後台支援人員、推廣人員之兼職限制乙節: 本部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 (九一) 台財證 (二) 字第○○一五三九 號函所發布之共同行銷規範,已規定本業人員符合各業別主管機關 之相關法規及行政命令所規定之資格條件或證照者,即得兼為他業 之業務,另本會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 (九一) 台財證 (二) 字第○ ○一五四九號函已放寬證券商業務人員符合銀行及保險業主管機關 之規定者,得從事銀行及保險業之業務,故證券商業務人員之兼職 ,請依上揭規定辦理。 (二) 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經理人之兼職限制乙節: 金融控股公司證券子公司之經理人非由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兼任時 ,應符合證券交易法第五十一條前段「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或經 理人不得投資於其他證券商,或兼為其他證券商或公開發行公司之 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規定,即同一金融控股公司證券子公 司之經理人不得兼任其他子公司之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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