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旨:關於建議放寬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後台支援人員、推廣人員、經理人等
 兼職限制乙案,有關證券子公司部分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財政部金融局九十一年七月二日台融局 (二) 字第○九一二○○
 ○八○三號函檢送  貴會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九一) 台濂業字第
 ○七三號函影本辦理。
 二  貴會所函詢之問題,謹回復如下:
 (一) 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後台支援人員、推廣人員之兼職限制乙節:
 本部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 (九一) 台財證 (二) 字第○○一五三九
 號函所發布之共同行銷規範,已規定本業人員符合各業別主管機關
 之相關法規及行政命令所規定之資格條件或證照者,即得兼為他業
 之業務,另本會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 (九一) 台財證 (二) 字第○
 ○一五四九號函已放寬證券商業務人員符合銀行及保險業主管機關
 之規定者,得從事銀行及保險業之業務,故證券商業務人員之兼職
 ,請依上揭規定辦理。
 (二) 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經理人之兼職限制乙節:
 金融控股公司證券子公司之經理人非由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兼任時
 ,應符合證券交易法第五十一條前段「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或經
 理人不得投資於其他證券商,或兼為其他證券商或公開發行公司之
 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規定,即同一金融控股公司證券子公
 司之經理人不得兼任其他子公司之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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