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非屬金融控股法規範之證券商得以自有資金投資國內保險公司、保險代理 人公司或經紀人公司,其投資金額及規範,應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並轉知各證券商。 說 明:一 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八條兼復貴會九十一年十月三日中證商業字第 ○九一○○○一九五七號函辦理。 二 證券商得以自有資金投資國內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 人公司,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未加入金融控股公司體系之證券公司,可投資保險公司、保險代理 人公司及保險經紀人公司。 (二) 轉投資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之總金額不得 超過證券商淨值或實收資本孰低百分之十,與其他經本會核准之轉 投資合計仍應維持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第二項所定比率之規範 。 (三) 最近期自有資本適足比率加計本項投資後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 百。 (四) 證券商於投資保險事業後加入金融控股公司,得繼續持有該事業股 份,但不得再增加投資額度,對於已出售之股份亦不得再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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