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善列印
WORD

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台財證二字第 092000537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45 條 (091.06.12)
  • 要  旨:
    證券承銷商得辦理公司私募有價證券相關之規劃、評估及顧問業務並得收
    取相關費用
    

    主    旨:證券承銷商得辦理公司私募有價證券相關之規劃、評估及顧問業務,並得
              協助洽定私募案件之應募人及購買人,且收取相關費用,請  查照並轉知
              所屬會員。
    說    明:一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辦理。
              二  證券承銷商辦理首揭事宜,應確實遵照證券交易法、金融資產證券化
                  條例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等關於私募有價證券之規定,尤其不得有公
                  開招募徵求之行為。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4 年 2  月 16 日金
      管證二字第 0940000630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