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承銷商得辦理公司私募有價證券相關之規劃、評估及顧問業務並得收 取相關費用
主 旨:證券承銷商得辦理公司私募有價證券相關之規劃、評估及顧問業務,並得 協助洽定私募案件之應募人及購買人,且收取相關費用,請 查照並轉知 所屬會員。說 明:一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辦理。 二 證券承銷商辦理首揭事宜,應確實遵照證券交易法、金融資產證券化 條例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等關於私募有價證券之規定,尤其不得有公 開招募徵求之行為。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4 年 2 月 16 日金 管證二字第 0940000630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