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同時經營證券承銷、自營及經紀業務之證券商以自有資金投資創業投資事 業,其申報作業及審查程序簡化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一 為落實負面表列之精神,簡化作業程序,證券商投資創業投資事業者 ,無需依本會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八九) 台財證 (二) 第○四九 六五號函說明三,有關應檢具書件申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審查後轉報本會之規定。 二 證券商轉投資創業投資事業,除前開說明一外,仍應依證券商管理規 則第十八條規定及本會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八九) 台財證 (二) 第○四九六五號、九十一年九月十日台財證二字第○九一○○○四七 六六號函辦理。 三 另請副本收受者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證券商單一窗口」 配合規劃建置相關資料,俾利統計及掌握證券商轉投資創業投資事業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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