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證券商不得購買其轉投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
主 旨:本會八十五年七月五日 (八五) 臺財證 (二) 字第○二五○六號函,有關 證券商不得購買其轉投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之規定 ,不適用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二條所稱「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請 查照。說 明: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辦理,兼 貴公司九十二年七月 十七日臺證企字第○九二○七五○二六一號函。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8 年 4 月 9 日金 管證二字第 0980007527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