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 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 核定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 (以下簡稱「外資」) 得 受讓上市 (櫃) 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原有股東轉讓之新股認購權利。 二 上市 (櫃) 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如屬法令訂有外資投資比例上限者, 全體外資認購該次現金增資股份之總額 (包括上開受讓認購之股份、 依本會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台財證八字第○九一○一四五一四八號令 以「特定人」身分參與認購之股份、以原股東身分參與認購股份及參 與認購對外公開發行股份等) 不得超過該上限規定。 三 前開上市 (櫃) 公司和興櫃股票公司現金增資發行之股份,如未獲准 或不擬上市、上櫃或於興櫃股票市場買賣時,於認購期間結束後,外 資可繼續持有或出售認購之股份,惟出售對象不得為其他外資。 四 前揭外資如係屬國內上市 (櫃) 公司或興櫃股票公司之海外子公司, 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不得參與認購母公司現金 增資發行之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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