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台財證八字第 092000078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2 月 26 日
相關法條: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4 條 (089.11.29)
  • 要  旨:
    外資得從事轉換公司債所衍生之選擇權交易
    

    全文內容: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核定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從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櫃檯買賣證券商從事轉換公司債資產交換交易作業要點」規範
              之轉換公司債所衍生之選擇權交易,惟所從事選擇權契約所需權利金,與
              其投資貨幣市場工具等之總額,併計不得超過其匯入資金餘額之百分之三
              十。

    資料來源:
    財政部公報 第 41 卷 2053 期 2225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6 年 4  月 14 日金
      管證八字第 09600138981  號令,自九十六年四月十四日起不再援引適
      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