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得從事轉換公司債所衍生之選擇權交易
全文內容: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核定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從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櫃檯買賣證券商從事轉換公司債資產交換交易作業要點」規範 之轉換公司債所衍生之選擇權交易,惟所從事選擇權契約所需權利金,與 其投資貨幣市場工具等之總額,併計不得超過其匯入資金餘額之百分之三 十。
財政部公報 第 41 卷 2053 期 2225 頁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6 年 4 月 14 日金 管證八字第 09600138981 號令,自九十六年四月十四日起不再援引適 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