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 茲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 ,核定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和境內、外華僑及外國人 (以下簡稱「外資 」) 得公開收購上市 (櫃) 公司和興櫃股票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 二 前揭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如屬法定外資投資比例上限者,外資參 與公開收購除應依「證券交易法」及「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 券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外,並應依下列方式配合辦理: (一) 外資收購人應在公開收購日前三個營業日內洽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 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確認擬認購股份 加計當時全體外資已持有該公司股份,未逾法定投資比例上限,並 經前揭機構將擬收購股份納入控管後,始得為之。 (二) 外資收購人如須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七條第一項向本會申報及公告始得為公開收購者,其申報與公告日 應於依前開規定確認擬收購股份未逾法定投資比例上限後及公開收 購日 (含) 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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