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台財證八字第 093000218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5 月 21 日
相關法條: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4 條 (092.09.30)
  • 要  旨:
    修正「華僑及外國人從事期貨交易處理要點」

    全文內容:修正「華僑及外國人從事期貨交易處理要點」第二點。
              附修正「華僑及外國人從事期貨交易處理要點」第二點。

    附    件:華僑及外國人從事期貨交易處理要點
              二、基於避險需要,經核准或登記投資國內證券之華僑及外國人,就其已
                  持有或預期持有之國內有價證券部位,得於國內期貨市場從事國內證
                  券相關之期貨交易,並應遵守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及臺灣期
                  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規範。

    資料來源:
    財政部公報 第 42 卷 2117 期 2623-2624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