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外國機構投資人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三項 及第五項在國內期貨市場從事期貨交易,係基於避險需要,故其應先依臺 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之相關規定,申請開立避險帳戶,始得從事期 貨交易。已使用一般交易帳戶從事期貨交易者,應於一個月內完成申請開 立避險帳戶之程序。又為符合避險之意旨,規定華僑及外國人與股權投資 相關之多、空頭期貨避險額度如下: 一、每營業日持有各交割月份未沖銷多頭部位之期貨契約總市值加計買進 選擇權買權及賣出選擇權賣權之履約價格乘以契約乘數或契約單位總 額不得超過現金及約當現金 (包括活期存款或活期儲蓄存款總額、投 資債券附條件交易總額、定期存款總額、貨幣市場工具總額及貨幣市 場基金總額) 總額。 二、每營業日持有各交割月份未平倉空頭部位之期貨契約總市值加計買進 選擇權賣權及賣出選擇權買權之履約價格乘以契約乘數或契約單位總 額不得超過收盤後其持有上市 (櫃) 股票、封閉式股票型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上市 (櫃) 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及上市 (櫃) 轉換公司債總市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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