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 華僑及外國人得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 項第一款規定,公開收購上市 (櫃) 公司和興櫃股票公司發行之有價 證券。 二 前揭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如屬法定外資投資比例上限者,華僑及 外國人參與公開收購除應依「證券交易法」及「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 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外,並應依下列方式配合辦理: (一) 收購人應在公開收購日前三個營業日內洽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 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確認擬認購股份加計 當時全體外資已持有該公司股份,未逾法定投資比例上限,並經前 揭機構將擬收購股份納入控管後,始得為之。 (二) 收購人如須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七條 第一項向本會申報及公告始得為公開收購者,其申報與公告日應於 依前開規定確認擬收購股份未逾法定投資比例上限後及公開收購日 (含) 前辦理。 (三) 收購人應於公開收購完畢後三個營業日內,主動向被收購公司申報 所取得之股數。 三 本會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台財證八第0920000783號令, 自即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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