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已發 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股東 (以下簡稱「內部人」) ,依證券交易法第 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向特定人轉讓所屬公司發行之「私募 股票」時,該特定人條件為符合同法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各款情形 之受讓人。 二 前揭轉讓申報方式:由內部人填具申報書後 (如附件) ,依本會九十 一年七月一日 (九一) 台財證 (三) 第○九一○○○三六五七號函規 定送交所屬公司辦理申報。 三 內部人持有所屬公司發行之「私募股票」異動時,亦應依同法第二十 五條規定辦理股權申報。 四 下列之人,亦有前揭規定之適用: (一) 內部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內部人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二) 法人董事 (監察人) 代表人、代表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 人名義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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