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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台財證三字第 092000071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2 月 24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091.03.25)
  • 證券交易法 第 157 條 (091.06.12)
  • 相關函釋:
  • 金管證交字第 1120382845 號
  • 要  旨:
    上市 (櫃) 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
    東買賣以所屬公司股票為基礎證券之認售權證
    

    全文內容:上市 (櫃) 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
              東買賣以所屬公司股票為基礎證券之認售權證,而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
              十七條之適用者,其買進認售權證之交易,係屬「與賣出相當之地位」,
              應與買進所屬公司股票或其他以該股票為基礎證券之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
              券之交易相配;其賣出認售權證之交易,係屬「與買進相當之地位」,應
              與賣出所屬公司股票或其他以該股票為基礎證券之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
              之交易相配,並依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計算方式計算
              所獲利益。
    資料來源:
    財政部公報 第 41 卷 2053 期 2222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6  月 30 日金管證
      交字第 1120382845 號令,自即日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12 月 5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