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人依法轉讓股權予特定人者,不適用強制公開收購之規 定
全文內容: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 之十之股東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轉讓股權予特定人 者,該特定人受讓股份之行為得不適用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三項 及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應公開收購之 規定。
財政部公報 第 41 卷 2079 期 6307 頁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25 日金管證 交字第 1120381600 號令,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8 月 9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