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內部人以公開招募方式出售所屬公司股票,其適用證交法第一百五十 七條規定之賣出時點如何認定問題
全文內容: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 東以公開招募方式出售所屬公司股票,於適用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 規定時,其賣出時點以股款匯入發行人專戶之日為準;前揭公司內部人提 供所屬公司股票參與存託機構發行海外存託憑證者,亦同。
財政部公報 第 42 卷 2100 期 660 頁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6 月 30 日金管證 交字第 1120382845 號令,自即日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12 月 5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