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所定之特定人之疑義
全文內容: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所定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 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依公司法、企業併購法或金融控股公司法等法律規 定辦理「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合併」、「分割」、 「收購」、「股份轉換」、「概括讓與」或「概括承受」等情形者,而須 將其持有之股票轉讓予他人,則該受讓人為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之「特 定人」。
財政部公報 第 42 卷 2106 期 1494 頁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10 月 6 日金管證 交字第 1120384317 號令,自即日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12 月 5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