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台財證三字第 093010015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3 月 02 日
相關函釋:
  • 金管證交字第 1120384317 號
  • 要  旨:
    函釋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所定之特定人之疑義
    

    全文內容: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所定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
              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依公司法、企業併購法或金融控股公司法等法律規
              定辦理「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合併」、「分割」、
              「收購」、「股份轉換」、「概括讓與」或「概括承受」等情形者,而須
              將其持有之股票轉讓予他人,則該受讓人為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之「特
              定人」。
    資料來源:
    財政部公報 第 42 卷 2106 期 1494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10 月 6  日金管證
      交字第 1120384317 號令,自即日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12 月 5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