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台財證六字第 091000341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6 月 11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091.03.25)
  • 相關函釋:
  • 金管證審字第 1020007979 號
  • 要  旨:
    金融控股公司因金融機構股份轉換時所貸記之資本公積,如係來自金融機
    構轉換前之未分配盈餘,於財務報告附註中揭露其來源、性質、金額、用
    途及相關法令規定
    

    全文內容:金融控股公司因金融機構股份轉換時所貸記之資本公積,如係來自金融機
              構轉換前之未分配盈餘,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及相關規定
              ,得分派現金股利,亦得於轉換當年度撥充資本,且其撥充資本比例不受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之限制;為使投資人充分知悉上開事項,
              金融控股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六條第二十二目規
              定,於財務報告附註中揭露其來源、性質、金額、用途及相關法令規定。
    資料來源:
    財政部公報 第 40 卷 2026 期 4641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2  年 4  月 12 日金管證
      審字第 1020007979 號令,自即日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