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因金融機構股份轉換時所貸記之資本公積,如係來自金融機 構轉換前之未分配盈餘,於財務報告附註中揭露其來源、性質、金額、用 途及相關法令規定
全文內容:金融控股公司因金融機構股份轉換時所貸記之資本公積,如係來自金融機 構轉換前之未分配盈餘,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及相關規定 ,得分派現金股利,亦得於轉換當年度撥充資本,且其撥充資本比例不受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之限制;為使投資人充分知悉上開事項, 金融控股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六條第二十二目規 定,於財務報告附註中揭露其來源、性質、金額、用途及相關法令規定。
財政部公報 第 40 卷 2026 期 4641 頁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2 年 4 月 12 日金管證 審字第 1020007979 號令,自即日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