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金融機構財務資訊透明化,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 者,應依規定公告並申報財務報告
全文內容:為落實金融機構財務資訊透明化,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 者,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每半營業年度終了 後二個月內,公告並申報財務報告。
財政部公報 第 40 卷 2017 期 3565 頁
1.本筆資料,依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1 年 12 月 31 日 台財證六字第 0910006432 號函,自九十二年起不再援引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