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強化資訊公開,航運業及金融業之期中財務報告及每月營運情形之公告 申報,將自九十二年度起依說明辦理,請預為規劃因應,請 查照並轉知 。 說 明:一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及九十一年七月二日「檢討航運業公 告申報財務報告及每月營運情形規定座談會」會議紀錄辦理。 二 股票已上市或上櫃之航運業,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 款規定,於每營業年度第一季及第三季終了後一個月內,公告並申報 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 三 股票公開發行之航運業及金融業,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 第三款規定,於每月十日以前,公告並申報上月份營運情形。若公告 申報之營業收入金額部分係屬估計者,應於公告中加註營業收入採用 估計部分之比例及估計方法。另營業收入實際結算結果,若與公告數 有差異者,應於公告次月份營運情形時,併同公告前一月份實際數與 原公告數,實際數與原公告數差異達百分之三以上者併應再公告差異 原因。 四 為確保財務資料之正確性,營業收入、成本、費用部分須採估計資料 者,應於九十一年底前建立會計師可接受之合理估計機制之書面制度 ,並提報董事會通過。 五 現行「公開資訊觀測站」系統有關每月營業額申報系統有無配合調整 之必要,亦請併同研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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