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如為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者,應於每營業年度第一季及第 三季終了一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
全文內容:為強化金融控股公司財務資訊透明度,公開發行公司如為金融控股公司之 子公司者,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於每營業年度 第一季及第三季終了一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不 得適用本會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 (九○) 台財證 (六) 字第○○五八四一 號函說明二暫免公告申報季財務報告之規定。
財政部公報 第 40 卷 2027 期 4730 頁
1.本筆資料,依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1 年 12 月 31 日 台財證六字第 0910006432 號函,自九十二年起不再援引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