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台財證六字第 091000623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18 日
相關法條:
  • 公司法 第 15 條 (090.11.12)
  • 證券交易法 第 36、38 條 (091.06.12)
  • 要  旨:
    停止適用「上市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應注意事項」、「上市上櫃公司背書保
    證處理要點」

    主    旨:停止適用「上市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應注意事項」 (七十六年九月一日 (七
              六) 台財證 (一) 字第○○八五二號函) 、「上市上櫃公司背書保證處理
              要點」 (八十六年二月十二日 (八六) 台財證 (六) 第○○六六九號函)
              。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76 年 9  月 1  日
      (76)台財證(一)字第 00852  號函,不予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86 年 2  月 12 日
      (86)台財證(六)字第 00669  號函,不予適用。
    3.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