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為強化公開發行公司財務資訊之透明度,各公開發行公司 (含航運業及金 融業) 自九十二年度起應依下列規定公告申報營運情形及財務報告: 一 股票已公開發行公司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 款規定公告申報每月營運情形、半年度財務報告及年度財務報告。 二 股票已上市、上櫃之公開發行公司暨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保險及證 券子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者,除依前開規定辦理外,尚應依證券交易 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公告申報第一、三季財務報告。 三 本會八十四年一月十五日 (84) 台財證 (六) 第○○一○○號函、九 十年十月二十六日 (九○) 台財證 (六) 字第○○五八四一號函、九 十一年五月十三日 (九一) 台財證 (六) 字第○○二九二四號令、九 十一年六月十二日台財證六字第○九一○○○三四三○號令及九十一 年八月二十二日台財證六字第○九一○○○四四六二號令自九十二年 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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