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詢金融控股公司以股份轉換方式進行孫公司兄弟化、造成金融控股公司 之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之情事,相關會計處理請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 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九十一) 基秘字第二一六號函 規定辦理,請 查照。 說 明:復 貴會計師九十一年七月三日以勤稅字第○一七號函。
附 件:金融控股公司之會計處理疑義 問題背景 金融控股公司成立後,擬以金融控股公司法之股份轉換機制進行孫公 司兄弟化之組織調整,則股份轉換前子公司對投資事業之持股,將於股份 轉換時轉為子公司持有金融控股公司之交叉持股狀態,而該交叉持股依金 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應於三年內以規定方式加以調整,屆期未轉 讓或未賣出者,視為金融控股公司未發行股份,應辦理註銷股份之登記。 會計問題 一 轉換前子公司對其投資事業之持股,係帳列長期股權投資,於以股份 轉換進行孫公司兄弟化後,轉為該子公司持有金融控股公司之股份, 該股份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應於三年內以規定方式加以 調整,則該子公司是否將其列為長期股權投資?或應轉列短期投資? 二 上述子公司持有金融控股公司之股份,若應由長期股權投資轉列為短 期投資時: (1) 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之規 定,比較轉換當時之帳列成本與市價,若市價低於成本時,即應承 認損失並以市價作為新成本:或應按本會 (90) 基秘字第一八二號 函規定,投資公司於讓與所持有金融機構已發生股份予預定之金融 控股公司作為對價,以繳足承購金融控股公司所發行之新股股款時 ,應以原股權投資之帳面價值作為取得股權之成本,不認列轉換損 益處理? (2) 若應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之 規定處理,則採用之市價是否以金融控股公司之市價為準?另應以 何時之市價為準? 解釋函內容 一 來函所述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於以股份轉換進行孫公司兄弟化後, 所持有金融控股公司之股份,應按其持有意圖、能力及持有股份是否 於公開市場交易,列為長期投資或短期投資。惟若持有股份係於公開 市場交易,且預計將於未來一年內處分者,應列為短期投資。 二 子公司持有金融控股公司之股份,若仍列為長期股權投資,則應以原 股權投資之帳面價值作為取得股權之成本,惟若有證據顯示股權投資 之價值確已滅損,則應以認列損失後之金融為基礎;若由長期股權投 資轉列為短期投資時,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 會計處理準則」第二十七段之規定,比較當時之帳列成本與市價,若 市價低於成本時,應即承認跌價損失,並以市價作為新成本。此時, 因建立新成本之標的係金融控股公司股票,故應以金融控股公司之股 票市價為準,另長期投資與短期投資轉換時所採用之市價,應為轉換 基準日之市價。 現狀 無進一步研究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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