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詢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 理準則」,是否為公開發行公司得為保證之法律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公司九十三年四月八日油財發字第○九三○○○二六一七號函 。 二、按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之立法目的,係對於公司為重大財 務業務行為,應依主管機關所定規範踐行必要之作業程序及公開相關 資訊,以保障投資人權益,尚非規範所有公開發行公司得基於該法律 及授權訂定之「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從事保 證業務。因此,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 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非屬公司法第十六條所稱得為保證之「其 他法律」。 正 本: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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