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台財證六字第 09301141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4 月 28 日
相關法條:
  • 公司法 第 16 條 (090.11.12)
  •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 1 條 (091.12.18)
  • 證券交易法 第 36-1 條 (093.04.28)
  • 要  旨:
    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
    則」,是否為公開發行公司得為保證之法律

    主    旨:所詢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
              理準則」,是否為公開發行公司得為保證之法律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公司九十三年四月八日油財發字第○九三○○○二六一七號函
                  。
              二、按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之立法目的,係對於公司為重大財
                  務業務行為,應依主管機關所定規範踐行必要之作業程序及公開相關
                  資訊,以保障投資人權益,尚非規範所有公開發行公司得基於該法律
                  及授權訂定之「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從事保
                  證業務。因此,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
                  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非屬公司法第十六條所稱得為保證之「其
                  他法律」。
    正    本: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