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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台財證四字第 092000190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5 月 05 日
相關法條: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19 條 (089.11.29)
  • 相關函釋:
  • 金管證投字第 1120149375 號
  • 要  旨: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十九條所定不得賣出尚未持有之證券之
    適用
    

    全文內容: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委託同一參與證券商於同日在同一帳戶買進指數股票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以下簡稱指數股票型基金) 之受益憑證表彰之股票組
              合,或加計原持有及前一日買進餘額之股票組合,進行實物申購該受益憑
              證,並賣出該受益憑證;或於同日在同一帳戶買進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益
              憑證,或加計原持有及前一日買進餘額之該受益憑證,進行實物買回該受
              益憑證表彰之股票組合,並賣出該受益憑證表彰之股票組合,無華僑及外
              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不得賣出尚未持有之證
              券之適用。
    資料來源:
    財政部公報 第 41 卷 2063 期 4126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11 月 3  日金管證
      投字第 1120149375 號令,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12 月 5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