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台財證四字第 092000198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5 月 08 日
相關法條:
  • 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 第 3 條 (092.05.08)
  • 要  旨:
    委託人融券賣出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價格,不受本會
    有關委託人融券賣出之價格
    

    主    旨:所報建議委託人融券賣出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價格,
              不受本會八十七年九月四日 (八七) 台財證 (四) 第○二二五五號函有關
              委託人融券賣出之價格,不得低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之限制乙節,同意照
              辦,並請配合修正  貴公司相關控管作業及轉知各證券金融事業與證券商
              配合辦理。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5  月 11 日金管證
      投字第 11203818573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8  月 9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