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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台財證四字第 092011103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4 月 16 日
相關法條: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交割結算基金管理辦法 第 1 條 (077.09.06)
  • 證券交易法 第 1 條 (091.06.12)
  • 要  旨:
    有關建議將封閉式基金月週轉率高於市場週轉率者與開放式基金月週轉率
    高於市場週轉率者修正為一併排名乙案
    

    主    旨:有關建議將封閉式基金月週轉率高於市場週轉率者與開放式基金月週轉率
              高於市場週轉率者修正為一併排名,其中前十二名者應向  貴公會說明週
              轉率過高之原因及其必要性、與前五名證券商交易情形及當月份交易情形
              ,並公佈於統計月報乙案,准予照辦,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
              業會員。
    說    明:依據  貴公會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中信顧字○九二○○○一六七二號
              函辦理。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5  月 11 日金管證
      投字第 11203818573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8  月 9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