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台財證四字第 093000113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3 月 19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56、66 條 (091.06.12)
  • 要  旨: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尚未經本會核准得兼營期貨顧問業務,證券投資顧問事
    業及其人員不得有從事期貨或衍生性商品等宣導廣告或投資顧問等相關活
    動

    主    旨: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尚未經本會核准得兼營期貨顧問業務,依本會八十六年
              一月二十七日 (八六) 台財證 (四) 第○○五七二號函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及其人員不得有從事期貨或衍生性商品等宣導廣告或投資顧問等相關活動
              。爾來發現仍有部分違規案件,請轉知相關會員切實遵守規定,若有違反
              者,將逕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及第六十六條予以處分,請  查照並轉
              知所屬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會員。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8  月 9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