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函轉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釋示證券法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第 二款及第三款所稱交付日,以私募有價證券之發放日或劃撥日為交付日之 令文如附件,請查照。 依 據:依據 財政部九十二年五月八日台財證一字第○九二○○○一九九一號令 辦理。 說 明:前揭公告業經主管機關於本九十二年五月八日台財證一字第○九二○○○ 一九九一號令告發布在案。相關內容請至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網 站查閱及下載,請卓參。網址:www.sfc.gov.tw。
附 件: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令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 台財證一字第0920001991號 全文內容:一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稱交付日,以私 募有價證券之發放日或劃撥日為交付日。 二 公司於價款繳納完成十五日內公告申報私募有價證券相關資料內容時 ,如尚未能確定私募有價證券之發放或劃撥日,應於交付日期乙欄先 行填列預計發放或劃撥私募有價證券之日;嗣後如有變更,公司應更 新其公告申報資料,且公告申報之交付日期與私募有價證券背面註記 之交付日期 (如採印製實體有價證券交付者) ,應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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