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函轉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有關證券商於執行實物申購、買回指 數股票型基金時,如因其所發行之認購 (售) 權證標的股票亦為該指數股 票型基金之成分股時,得排除自營部門不得另外自行買進賣出同一標的股 票限制之解釋函如附件,請 查照。 說 明:依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二年六月三日台財證二字第○九二 ○一二四二七四號函辦理。
附 件: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 台財證二字第0920124274號 主 旨:證券商於執行實物申購、買回指數股票型基金時,如因其所發生之認購 ( 售) 權證標的股票亦為該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成分股時,得排除自營部門不 得另外自行買進賣出同一標的股票之限制,請 查照並轉知各證券商。 說 明:一 依據 貴公司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台證上字第092010118 6號函辦理。 二 證券商因發行認購 (售) 權證避險需要而持有所發行認購 (售) 權證 標的股票之數額限制,仍應依本會八十六年六月十二日 (八六) 台財 證 (二) 第○三二九四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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