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股票未上市上櫃之公開發行公司自 95 年起應編製半年度合併財務報告事 項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2 月 3 日金管證六字第 0950000613 號函辦理。 二、貴公司係股票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且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 發行公司,應於 95 年上半年度申報合併財務報表, 惠請確依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 年 3 月 29 日金管證六字第 0940001317 號令 (如附件) 辦理。 三、另 貴公司會計主管等相關人員對於合併財務報表編製如有疑義者, 請多參與訓練課程。 正 本:各未上市 (櫃) 公開發行公司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 展基金會、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 協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 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博仲法律事務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人協會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司、本公司上市部、交易部、市場監視部、資訊服務 部、稽核室、企劃部、電腦規劃部 (以上皆含附件)
附 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華民國 94 年 3 月 29 日 金管證六字第 0940001317 號 全文內容:為提升資訊透明度,股票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且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之公開發行公司,應自 95 年 1 月 1 日起依下列規定公開半年度合併 財務報表: 一、股票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且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公司 公告申報半年度財務報告時,應併同提出合併財務報表,請妥為規劃 ;如合併財務報表編製因作業時間確有不及致無法於半年度終了後二 個月內公告申報者,應於半年度終了後 75 天內補正公告申報。 二、首次公開半年度合併財務報表者,得以單期方式表達,不適用「證券 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四條第三項有關財務報表及附註應採兩 期對照方式編製之規定。 三、半年度合併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核閱,且納入編製之子公司若符合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3 年 3 月 11 日台財證六字第 0930105373 號函規定之重要子公司,其財務報表及有關資訊亦應經 會計師核閱。會計師若對非重要子公司之財務報表及有關資訊未經核 閱出具保留式核閱意見者,須於核閱報告中說明未經核閱之資產、負 債與損益之金額及其占合併財務報表各該項金額之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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