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台證上字第 095001070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5 月 29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43-1 條 (095.01.11)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第 2 條 (095.05.15)
  • 要  旨:
    為配合修正之「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
    」,有關公開發行公司相關應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公告事項,請惠予依
    說明三辦理
    

    主 旨:為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5 月 17 日金管證三字第
    0950002344 號令修正發布之「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
    份申報事項要點」,有關公開發行公司相關應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公告
    事項,請惠予依說明三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5 月 19 日金管證三字第
    0950002350 號函辦理。
    二、按旨揭要點第五點規定,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前段規
    定應行申報之事項,以及要點第六點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
    一項後段規定應申報事項有變動者,如取得人為公開發行公司,應將
    前二項應行申報之事項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資訊系統。
    三、有關前項應行申報之事項,請逕至公開資訊觀測站(sii.tse.com.tw
    )點選「依證交法第 43 條之 1 第 1 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應
    公告事項」辦理申報,相關申報系統將於 95 年 6 月 1 日正式上
    線。上市公司在本系統上線前如有依規應申報者,請先以本公司對上
    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二條第一項第四十八款辦理
    揭露,並於該系統上線後補行公告。
    正 本:各上市公司、未上市(櫃)之公開發行公司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各
    證券商、各證券承銷商、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
    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博仲法律事務
    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人協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上市部、
    交易部、市場監視部、資訊服務部、稽核室、企劃部、電腦規劃部本案依
    分層負責規定授權部室主管判發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4  年 8  月 1  日公告,
      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